放大或缩小选定对象,使缩放后对象的比例保持不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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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缩放对象,请指定基点和比例因子。基点将作为缩放操作的中心,并保持静止。比例因子大于 1 时将放大对象,比例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时将缩小对象。
将显示以下提示:
- 选择对象
- 指定要调整其大小的对象。
- 基点
- 指定缩放操作的基点。
指定的基点表示选定对象的大小发生改变(从而远离静止基点)时位置保持不变的点。
注: 当使用具有注释性对象的 SCALE 命令时,对象的位置将相对于缩放操作的基点进行缩放,但对象的尺寸不会更改。 - 比例因子
按指定的比例放大选定对象的尺寸。大于 1 的比例因子使对象放大。介于 0 和 1 之间的比例因子使对象缩小。还可以拖动光标使对象变大或变小。
- 复制
创建要缩放的选定对象的副本。
- 参照
按参照长度和指定的新长度缩放所选对象。